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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私自“圈地”收停车费可追究刑责

    信息发布者:穆庄村网通
    2020-03-06 21:45:56    来源:聊城晚报   转载

    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缓解城市停车难,不久前,酝酿已久的《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决定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对于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建设和使用都做出了明确,对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

    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针对学校周边停车难题,该《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针对接送学生车辆潮汐化特点,合理设置临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

    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和场地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或实行白天与夜间、工作日与节假日等错时使用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

    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

    《办法》明确,停车收费将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遵循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

    在城市道路车行道范围内,根据周边停车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其中,居住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繁华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私自“圈地收费”

    可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停车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停车障碍,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或者圈占公共空间作为自用停车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者其他公共用地,强行索要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车辆停放费;不得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不得占压盲道或者在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车辆、电动汽车等专属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停车障碍、阻碍车辆停放,或者圈占公共空间作为自用停车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者其他公共用地,强行索要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车辆停放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聊城晚报 全媒体记者 刘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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