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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谷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这14类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

    信息发布者:穆庄村网通
    2019-11-23 18:18:14    来源:巡逻小世界   转载



    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阳谷县人民检察院、阳谷县公安局、阳谷县司法局、阳谷县信访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发布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告,旨在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非访行为:
    通告公布了14类行为
    该《通告》所称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或不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该《通告》所称,以下14类行为属于非访行为:
    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县(区、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未经批准在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滯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非访处置:
    法律依据充分,案例就在身边
    该《通告》称,公安机关对于发生的非访行为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对非访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该通告还公布了依法处置非访行为的两个案例。
    2019年2月26日,某县一村民李某,在法院部门对其反映问题已做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劝告,依然进京越级上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款项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无独有偶。冠县某村村民赵某某对法院关于其耕牛被牵、承包地被占的判决不满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其中有证据证明的有十六次。赵某某为达到个人无理要求,多次到敏感地区进京非访登记,经多次训诫、处罚后仍非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冠县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信访阳谷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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